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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使用手銬的規定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第二章第八條
在執行下列任務(wù),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脫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,可以使用手銬、腳鐐、警繩等約束性警械:
1.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;
2.執行逮捕、拘留、押解、審訊、拘傳、強制傳喚的;
3.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。
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用器材,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。